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罗某某向陈某购买布匹,双方进行结算后,由罗某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因布匹出现质量问题,罗某某要求扣除3000元货款,仅仅支付了陈某4000元,双方发生争执,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罗某某在株洲经商,于是与之进行了电话沟通,罗某某向法官诉苦,表示就是气不过对方的态度,如果调解只同意支付陈某1800元。法官耐心听取了意见并对其表示理解,在与原告陈某沟通后,陈某表示如果调解则罗某某必须支付其2500元,原因是在起诉后罗某某曾去陈某处大闹,双方闹了不愉快。
了解到双方的争执点后,知道双方都只是咽不下一口气。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了罗某某,从情理和法理方面进行了释明,经过长时间的多次沟通,罗某某表示虽然与法官素未谋面,但是被法官这种调解精神所折服,愿意以2200元调解结案,陈某最终也同意了该种调解方案。陈某在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债务清偿证明以及撤诉申请书,法院及时向双方下达了撤诉裁定书。至此,本案从受理到矛盾顺利化解,罗某某也一直在株洲经商,未曾有过一次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