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衡东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山某混泥土有限公司经协商,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下欠货款3897977元。
2020年6月20日,衡东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衡山某混泥土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衡东某建材有限公司按约定向被告衡山某混泥土有限公司供应水泥,但衡山某混泥土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衡东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双方经结算,截至2020年12月18日,衡山某混泥土有限公司累计欠付衡东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897977元。因多次催要未果,衡东某建材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衡山某混泥土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接到本案后,所在团队及时联系衡山某混泥土有限公司,听取其意见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但承办法官从当前经济形势、新冠疫情影响、双方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并对中央“六稳六保”精神向双方作了认真解释说明,最终衡山某混泥土有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货款,衡东某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利息。年关将至,案件在短短几天内便得以圆满解决,免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从法律和情理上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