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
2018年3月2日,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致使正在一旁行走的贺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部分赔偿费用进行了协商并兑现。2019年4月1日,贺某某就未协商的赔偿费用部分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赔偿贺某某57456.8元,但陈某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相应义务,贺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陈某某常年在外打工赚钱,有偿还能力却对法院的执行通知视而不见,未主动履行过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称陈某某近期回到了草市镇老家,执行干警决定再次去陈某某家中找他,时值年底,刚好又是草市镇赶集,执行干警对此专门开会进行了工作的研讨。经过缜密的工作计划,执行干警来到了草市镇找到了陈某某,对其释法明理,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陈某某对此不以为然,面对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一句没钱便想糊弄过关,丝毫没有打算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针对陈某某的拒不履行行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后语: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拒不履行将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