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成功督促一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40余万元的法律义务。
宋某某因建设工地需要向湖南某贸易公司购买钢材,王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因宋某某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湖南某贸易公司便将其与王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宋某某应支付湖南某贸易公司货款一百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因宋某某与王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湖南某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远远不够清偿债务,但是在财产保全阶段查封了王某某的房屋,考虑到房产的处理时间长,程序繁琐,执行法官多次与两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应主动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沟通交流,王某某分两次向法院执行款专户转入共计140余万元,主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大大节省了财产处理的周期,提高了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