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被执行人对执行法官连连道谢。
杨某某向某机械公司购买了一辆三轮搅拌车,因该搅拌车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标识,杨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经判决,法院支持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网络查控系统,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一番沟通之后,对方表示愿意将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但是想在法院主持下将三轮搅拌车运回,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执行内容虽未记载退还车辆,但为了一次性解决问题,本次执行应当将车辆返还被执行人。于是向杨某某问询了车辆的情况,杨某某也表示同意退还车辆,但被执行人应负责雇佣吊车把车辆吊装上物流车。考虑到被执行人在外省,如果要雇佣吊车不仅不方便而且成本更高,为了便利与低成本,执行法官说服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代为雇佣吊车,并约好时间装车。
经过几天的沟通交流,确定了装车计划,约定的时间到了以后,被执行人喊来的物流司机与申请执行人按时到场,在执行法官的见证和协调下,装车顺利完成,申请执行人也如期拿到了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