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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法院审结一起司机突开车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汤红炳  发布时间:2021-03-29 09:43:28 打印 字号: | |

2019年9月6日,周某某在路边临时停车不按规定突开车门,导致正常骑行的电动车与车门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车上62岁彭某某及其妻子彭某云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彭某云无责任。彭某某、彭某云于2020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彭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3 100.96元,赔偿彭某云的各项费用162 900.8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前62岁的彭某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固定收入为2 650元。彭某云在县城无正式职业,平时帮助其子照看小孩。事故发生后,原告彭某云住院治疗119天,花费医疗费用24 919.38元,原告彭某某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4 980.66元。经鉴定,原告彭某云因交通事故致右手中指挫裂伤,右膝关节损伤,致使右手中指功能障碍相当于手功能丧失分值等于10分,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周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衡东法院承办法官陈法官在对诉、辩主张认真听取后,最终判定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替代被告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彭某云141 117.93元,赔偿原告彭某某22 264.14元,减半收取的诉讼费用则由被告周某某承担。衡东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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