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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判后服务暖人心丨衡东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
作者:汤红炳  发布时间:2021-04-02 13:28:57 打印 字号: | |

2021年3月29日上午,本着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原则,陈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利用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的契机,将两案三方当事人刘某云、刘某娥、单某某约到一起做起了调解工作。经过陈法官耐心的判后答疑及思想劝导,刘某娥、刘某云、单某某三人最终确认:两案某保险公司共计赔款115506.50元,依判决折算各方相应的先行垫付部分与尚未支付到位部分及应承担诉讼费用后,由刘某云领取2127.22元,刘某娥领取67747.42元,单某某领取45631.86元,以上款项支付办理领款手续从法院财务领取。另事故中刘某娥的侄子李帅未起诉主张的医药费1739元,由单某某承担70%,计1218元,刘某云承担30%,计521元。刘某云未起诉主张的医药费用2158元,由单某某承担70%,计1511元,以上款项支付凭票据当场给付到位。在三人签笔录确认时其中一人说,都是一个地方的人,事故是谁也不希望发生的,其他的什么都不要说了,没有造成很大残疾就已经算万幸了。在场的刘某娥、刘某云、单某某、刘某娥丈夫、单某某儿子等众人纷纷表示同意,三方当事人最终冰释前嫌,喜笑颜开,竟开始闲聊起来。

原来,在2019年4月24日9时许,69岁的单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娥与刘某娥的侄子李某与64岁的刘某云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衡东县草市镇高田村某“T”型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云、刘某娥、单某某及刘某某的孙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多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娥与单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人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衡东法院立案受理两案后,均由综合审判庭陈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单某某未合法取得驾驶证、擅自对二轮摩托车加装遮阳棚,驾车进入道路时未停车让行,应付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云擅自对其三轮车加装遮阳棚,临危措施不当,应付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刘某娥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致腕关节等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30日。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损伤,伤后左小腿疼痛、肿胀,有多处伤口出血,骨骼外露。愈后经鉴定,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开放性骨折(重度),骨折延迟愈合,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陪护120天(包括住院陪护),营养期90天,再次手术取外固定支架及克氏针内固定6000元。被告刘某某的三轮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衡东法院经审理后对两案分别做出判决,对刘某娥起诉一案判定:1、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玉娥64 258元;2、被告刘某云赔偿原告刘某娥8 280.43元,因被告刘某云已先行垫付20 000元,超付11 719.57元,故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给刘某娥的64 258元,应由原告刘某娥领取52 538.43元,刘某云领取11 719.57元;3、被告单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娥19 320.99元,因其已先行支付刘某娥5 000元,故还应赔偿14 320.99元。对单某某起诉一案判定:1、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单某某51 248.5元;2、被告刘某云赔偿原告单某某14 093.45元,扣减先行支付的5 000元,还应赔偿9 093.45元。

判决书送达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保险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共计115506.50元赔款及时打到了衡东法院指定账户。收到判决后不久,作为被告的的刘某云向法官表示了其担忧:判是判了,我没有异议,但我也有受伤并花费有医疗费,虽未起诉主张,但也有2158元医疗发票为证,按照事故责任单某某亦应予以赔偿,我赔偿了其他人的损失,我自己的损失向谁主张?法院能否一并解决?承办法官陈法官回复说,到时我试着做做调解工作吧,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以上只是是衡东法院一起侵权案件纠纷审结的一个缩影,衡东法院的法官审理案件一般均不会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做好判后答疑等服务工作,力争让案件案结事了,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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