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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法院审结一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劝导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
作者:颜君玉  发布时间:2021-04-19 08:43: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滥伐林木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衡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种20亩杉木苗修复生态环境(已补种),并支付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垫付的鉴定评估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两次在本县吴集镇德圳村25组蛇形嘴山林砍伐树木,非法采伐杉木面积计13亩蓄积44.2立方米,材积26.3立方米,其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经鉴定评估,受损生态资源价值82 183.89元,修复费用82 183.89元,鉴定费用5 000元(已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代付)。

在案件审理阶段,经承办法官耐心教育劝导,被告人胡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损害,并积极主动补种了22.8亩杉木苗修复生态环境,已由衡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评估验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滥伐林木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补种杉木苗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爱护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坚决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斗争,坚决保护森林资源,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长远大计。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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