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起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两名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曾某某和谭某某系夫妻,婚姻生活期间,曾某某夫妇为经营猪场先后向同村村民借款共计18万元。因未按约定归还,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曾某某和谭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文书,并于2017年7月20日对其养殖的61头生猪进行了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曾某某、谭某某私自将被查封的生猪进行变卖,且未用于归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2018年11月8日,执行法官再次查封被执行人曾某某、谭某某饲养场内牲猪35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曾某某、谭某某再次私自将被查封的生猪进行变卖,且未用于归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
两被执行人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11月26日,曾某某被抓获归案,2021年1月20日,谭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和谭某某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