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被执行人系一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
向某于2019年3月至4月多次向贺某借款,2019年5月向贺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确认欠贺某本金55000元,并承诺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之后向某仅归还了10000元,贺某便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向某归还贺某45000元及利息。向某仍未履行,贺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该案件后,通过相关调查得知了被执行人向某系某单位的公职人员,便首先拨打了向某的电话,因向某设置了陌生电话拒接,一直无法接通,法官便通过短信留言,晚上向某便主动回了电话,执行法官告知了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分别通知了其与申请执行人第二天上午共同来法院处理本案。
双方共同来到法院后,执行法官询问了双方的意见,向某认为之前借款归还的利息过高,而且自己现在经济困难,确实没钱归还,始终不主动作出还款表示。执行法官直接指明其属公职人员,应知法守法,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应积极履行,其次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可用于归还借款。执行法官同时和贺某进行沟通,告知本次执行对于向某财产查询的结果,向某仅有两万余元住房公积金,但本案不符合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所以仅仅采取了冻结措施。贺某对此表示理解,也同意由向某分期归还借款及利息。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贺某表示同意解除对向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由向某每月主动归还2000元,在明年年底前一次性结清本息,至此,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