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法院队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种类
1、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
2、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请病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
3、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顺产)158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一胞多胎的,每多生一个小孩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产假42天。妻子生育期间,丈夫可享受20天的护理假。
4、婚丧假: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后,经领导批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或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办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经领导批准另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给予一年一次20天或二年一次45天的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者每年一次30天假期,探望父母者每4年一次20天假期。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条上款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7、公伤假:凡因公负伤,根据县级医院以上鉴定证明,可给予公伤假。
以上各种假,除年休假外,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请假批准权限及手续
1、班子成员请假,由院长批准。
2、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天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
3、其他人员请假,1天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的,分别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政工人事院领导核定,报院长批准。
4、请病假时,需附医院检查结果或医院出具的需治疗或休养的证明等材料。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经政治部核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假期期满后,如需延长假期,按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延长。
5、请、休假2天以上(含2天)必须按批准权限办理手续,均应填写《请假条》,《请假条》及相关证明应在请假当天送政治部备案登记。假满应及时回单位上班,并及时向政治部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条》,应先按程序向相关领导口头请假,向政治部口头说明情况,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均按旷工对待。
6、临时安排的开会、学习因开庭、出差或其他工作而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政治部;否则,在查岗和实行开会、学习签到时,一律按缺岗、缺席对待;中途未向政治部请假而离席者,按早退对待。
三、请、休假期间的相关规定
(一)出勤情况与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奖和工资挂钩
1、无故旷工、迟到,每次分别扣50元、10元。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既休了年休假,又请事假超过20天在30天以内的,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全年请事假超过30天的,酌情扣除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奖。
3、休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公伤假期间,原工资及其他待遇照发。
4、干警、员工按规定自觉休年休假。除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外,其他事假、病假按第一条第6项之规定可以抵年休假。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②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二)出勤情况与纪律处分挂钩
1、有旷工现象和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2、对旷工、不按时上下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检查与考核
1、全体干警员工要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自觉履行请休假手续,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各庭、局、部、室主要负责人要严把工作纪律关,杜绝工作中的懒散行为,彻底转变工作作风。
2、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严格管理,甚至包庇、隐瞒违纪行为者,追究其连带责任。
3、政治部纪检监察专干负责本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对各部门出勤打卡情况进行统计,并予通报。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院党组。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