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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人民法院
2021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21-11-15 10:06:54 打印 字号: | |

为明确职责,加强管理,提高质效,实现“争当人民满意法官,争创现代文明法院”的建院目标,根据《湖南省基层人民法院2021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坚持质效优先的原则;

(二)以队伍建设为核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德、能、勤、绩、廉、学并重的原则;

(三)以审判、执行工作为重点,坚持向办案部门倾斜的原则;

(四)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坚持一岗双责,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五)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坚持群众满意为评判标准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的组织机构:

设立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院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负责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具体工作,考核办由政治部主任兼任主任,审管办主任为副主任,成员单位由政治部、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机关党委组成。

第三条  被考核对象:分为机关办案部门、人民法庭和综合部门三个系列:

(一)机关办案部门(6个):包括立案庭、刑事庭、民事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人民法庭(5个):包括大浦法庭、新塘法庭、石湾法庭、杨桥法庭、杨林法庭;

(三)综合部门(3个):包括政治部、综合办公室、法警大队;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分共性考核(30分)和业绩考核(70分)两大部分,总计100分。

第五条  考核责任单位的职责:

各考核责任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考核分数幅度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流程和考核内容,针对被考核对象开展考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考核办上报考核资料。

第六条  考核流程:

(一)考核资料的收集

1、各被考核部门,平时按院里工作安排、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本部门完成各项工作的相关台账资料。

2、各考核责任单位,平时注意收集、整理考核对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的资料信息。

(二)考核结论的评定与反馈

考核工作开始实施后,被考核对象根据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按要求向考核责任单位提供经分管院领导签字认可的自评分表、相关考核数据和证明资料。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平时掌握的资料和信息,对被考核部门提供的自评分表、相关数据和资料逐项进行核查、综合评定,得出的考核结果,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予以反馈给被考核部门。

(三)考核的异议与复议

被考核部门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在三日内向考核责任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考核责任单位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研究并给出经分管院领导签字认可的书面答复意见;答复意见改变原考核结果的,应重新反馈给被考核部门。

提出异议的部门对考核责任单位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院考核办提出复议申请,由院考核办提交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考核结果的审定

各考核责任单位作出的考核结论经反馈无异议,或被考核对象提出复议意见后,报院考核办汇总。

院考核办将汇总结果交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评定,审定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条  考核相关标准:

本办法各条、款、项扣分以该条、款、项分值扣至零分为限,不倒扣分。对同一扣分事项,按就高、就重原则处理,不重复扣分。各条、款、项得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项限制分值。各条、款、项考核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八条  考核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章  共性考核

第九条  共性考核占30分,共性考核的对象为各庭、局、部、室、队部门,部门年度得分=30分-考核扣分+加、减分。临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章节规定行为的,按在编人员同等扣分,计入所属部门的考核扣分。

第十条  党建工作(6分,责任部门:机关党委)。按本院《2021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细则》考核,并折算出各部门(团队)的考核分值。

第十一条  纪律作风(6分)

(一)党风廉政建设(3分)

1、违法违纪,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记过、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的,每人次分别扣1分、1分、0.5分。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每人次扣0.3分,受到谈话提醒处理的,每人次扣0.1分。本部门自己发现、主动报告的违法违纪情况给予处分的,免予扣分。违法违纪事件不是发生在本年度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责任部门:政治部)。

2、违规使用警车,每次扣0.2分;被曝光、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受纪律处分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公务用车,车辆出现安全事故的,按过错责任及损失大小,酌情扣0.2-2分(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

(二)工作纪律(3分,责任部门:政治部)

1、上班旷工、迟到,每人次分别扣0.5分、0.1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每人次分别扣0.5分、0.1分;经抽查法庭无人驻庭的,每次扣0.2分。

2、违反庭审秩序,如迟到、接打电话、打瞌睡、嚼槟榔等,经抽查发现1次扣0.2分,因违反庭审秩序被投诉的每次扣0.5分,造成负面舆情的,每次扣1分。

3、未按要求着制服开庭、开会,立案窗口、法警未着制服上班、值庭,每人次扣0.1分。

4、参加上级法院和县四大家以上相关会议因会风会纪问题被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0.5分。

5、不按《请休假制度》办理请休假手续的,每人次扣0.2分;超期休假的,每超1天扣0.5分。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10分)

1、学习强国学习(0.5分,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充分利用“学习强国”等平台载体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在编干警每人应按上级要求完成学习强国年度10000分,未完成的扣0.5分。

2、文明创建(1分,责任部门:院文明办)。广泛开展文明创建工作,营造文明建设浓厚氛围,未按要求开展迎接上级文明单位复检相关工作的,每缺1项扣0.1分。院文明办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每次扣0.1分。

3、新冠疫情防控(1分,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不遵守,执行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每次扣0.1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4、安全管理(1分,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下班时未关闭照明、电脑、空调、电炉、茶水炉等各种电器开关,发现1次扣0.2分;

5、送法进校园(0.5分,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所在部门的法制副校长未按要求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扣0.5分。

6、保密管理(1分,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部门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件,视情况和后果,每起扣0.1-0.5分。

7、保卫管理(1分,责任部门:司法警察大队)。出现维稳事件,包括发生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冲击或滞留在院机关或领导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现场妥善处理,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5分。

8、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0.5分,责任部门:政治部)。明确到办案团队的人民陪审员全年因团队主观原因未在本团队参审1件案件,每人扣0.1分。

9、培训管理(1分,责任部门:政治部)。按院里安排,积极参加各级相关培训,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培训,或在学习培训期间不遵守相关纪律被通报的,每人次扣0.2分。

10、传达上级精神(1分,责任部门:政治部)。上级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工作安排、决定部署,未按要求及时组织本部门人员传达、学习的,少一次扣0.1分;凡以院党组名义转发的上级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发布的营商环境评估工作以及抗洪抢险等临时性重大工作安排部署,未及时完成的,每次扣0.2分;若因未及时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三条  信息、宣传工作(1分,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

1、各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报送新闻信息稿件不少于3篇,每少1篇扣0.3分。

2、各部门应完成院里按上级法院或县委要求下达的其他宣传、信息任务(包括“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没完成的,视情况在0.6分内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  调研工作(1分,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1、各部门应完成审管办布置的调研论文和司法大数据报告写作任务,未完成的,办案部门扣0.5分,综合部门扣1分。

2、各办案部门应完成审判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案例报送任务,未完成的,扣0.5分。

第十五条  舆情处置(1分,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

红网百姓呼声或其他论坛出现网络贴需回复的,帖子所涉部门(团队)应及时提交回复内容和相关材料给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呈县网信办进行回复。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每次扣0.2分。

第十六条  设立加、减分项目,在总分上加分,加分不超过5分。

1、当年的集体综合工作,获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最高法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省法院、省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0.5分;获市中院、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次加0.2分。集体单项工作获以上单位表彰的,减半加分;集体被以上单位通报表扬的,减半加分(责任部门:院考核办)。

2、工作经验在以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名义召开的现场会议推介的,或者经验材料被三级法院内刊采用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各项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工作亮点被市、省、中央级主流媒体推广报道的,按0.1分、0.3分、0.5分标准加分。

4、因工作不力,被市、省、中央级(含法院)领导点名批评或约谈的,按0.5分、1.5分、2.5分标准扣分。

5、在日常工作中有推诿扯皮的,互相推诿扯皮的部门;每次扣0.1分。

以上1-5项,各项有重复的,只加、减最高分,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七条  法治建设责任落实考核(4分,责任部门:各部门)

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按比例进行扣分。

第十  民主测评(2分,责任部门:考核办)

部门负责人年末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述职述廉,由全院领导和干警员工按百分制打分后折算成本项分数。统计该项分数时,分别去掉10个最高分、10个最低分,再进行加权平均。

第三章  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综合部门业绩考核70分。

  (一)政治部(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

目标

考核

1、组织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研讨和全院性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制订《党史学习计划》并督促落实,按上级要求及时组织或相关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差错率为零(9分)。

    党组中心组学习研讨每季度少于1次,扣0.5分;全院性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每少一次扣1分;未制订《党史学习计划》扣0.5分,未按要求督促落实扣1分,组织学习培训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5分。

2、按上级要求,积极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6分)。

    未制订实施方案扣0.5分,未抓好落实的每项扣2分。

    3、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党组要求,对公务员、聘用制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开展招考、录用、管理和考核工作(6分)。

    违规录用人员,每人次扣0.5分,在考核工作中出现差错,每次扣0.2分。

    4、按要求做好人员任命、职务职级晋升的呈报工作;及时办理干警员工调资调级、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差错率为零(4分)。

    每错1人次扣0.1分。

5、及时做好本院人员、人民陪审员人事信息系统的建立、调整和维护工作;与县司法局联合举办一次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5分)。

    未根据本院人员、人民陪审员等变动、调整及时更新人事信息系统的,每人次扣0.1分;因数据更新不及时,受到上级法院通报的,每次扣0.2分;未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的,扣1分。

6、按要求做好先进典型的总结、宣传、推荐、呈报和表彰工作(3分)。

出现差错,每次扣0.1分。

7、按要求做好迎接上级法院工作考评、县委年度考核、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5分)。

考评出现差错,每(处)次扣0.2分。

8、按照上级纪委和法院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5分)。

全年提交党组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4次,开展全院性警示教育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0.5分;未按上级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每件(次)扣0.1分。

9、严查作风纪律,对上下班纪律、庭审秩序、驻庭情况进行明查暗访(10分)。

对上下班电子签到考勤每月抽查、通报1次,每季度对法庭驻庭情况抽查1次,并按时通报。未按要求落实,缺1项扣0.2分。

10、对违法违纪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做好约谈及回复(10分)。

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含交办件)压案不查、查处不到位的,每件次扣1分;对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含网终投诉举报)未按时上报核查结果的,每件扣0.2分。

11、按照规定,由纪检监察专干对考评考核、组织人事、重大采购、委托中介等全院性重点敏感工作进行监督(5分)。

对重大采购应监督未监督的,扣0.1分/次;因怠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后,每次扣1分。

12、按档案室要求,将政治部应归档的文件,清理后交档案室整理归档(2分)

未按要求落实的,按未落实情况酌情扣分。

 

(二)综合办公室(责任部门:政治部)

考核

1、负责文电、会议、应急值班、机要、督查、保密和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6分

办文办会办事及应急值班,出现重大差错,受到领导批评,每次扣0.1分;违规使用印鉴介绍信,造成重大影响,每次扣0.5分;涉密文件的起草、定密、登记传输、办理、保管存档等违反保密规定的,每起扣0.5分;网络和计算机、移动载体、办公辅助设备使用管理违反保密规定的,每起扣1分;机要密码装备保管不到位,出现失泄密安全隐患的,扣0.5分;接受传真电报、电子公文不及时导致出现工作延误的每起扣0.5分;丢失密级文件或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的1分。发生失泄密事故的1分。

2、协助分管领导进行财务管理,做好年初预算、年末决算及各类请款报告起草,做好各项项目开支审核工作(5分);每年度对警公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服装管理、物资管理进行一次检查(4分);资产管理规范,每年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2分);

缺预算决算报告每项扣0.1分;审核不严,违反财经法规及院内控制度受到审计财政追责的,每次扣0.1分;四项管理每缺一项年检,扣0.2分。未进行年度警公车使用规定及安全教育,每项扣0.1分;公务接待公函率低于60%,扣0.2分;违规销毁固定资产,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完成上级法院或部门有关工作任务的一次扣0.2分;预决算公开出现差错,引起负面舆情的扣0.5分;非税收入管理不到位,出现负面舆情的扣0.5分;不落实财物省级统管有关制度的扣0.1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未按时间要求上报国有资产报表的,每次扣0.1分。

3、负责上级法院督查交办的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3分)。

联络工作出现失误,每次扣0.1分;对建议提案未及时交办、督促、回复办理,每次0.1分;对高院督查交办的工作,不按要求完成和报告的,每件(次)扣0.1分;因交办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法院重要活动的,每少一次扣0.1分;办理关注案件,未按要求报送办理和沟通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办结的,每件扣0.2分。

4、负责重要文件、人大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文稿的起草及宣传工作,编写2021年度年鉴和大事记(5分)。

未完成年度及院长交办的起草文件报告讲话任务的,每项扣0.1分;未完成宣传信息任务,每项扣0.2分;未编写2021年年鉴和大事记的扣1分。

5、加强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缴、整理诉讼、执行、文书等各类档案入库;热情接待档案查阅工作,及时清查各类外借档案回归入库和往年诉讼、执行案卷归档情况并通报(10分)。

因档案管理不力,当年发生档案丢失、毁损的,每卷扣0.2分;未开展上诉年文书档案收缴入档的扣1分;未对往年案卷入档情况开展清查的扣1分;未对清查情况进行通报的扣0.1分;积极开展电子卷宗建立的督促工作,因督促不力,我院电子卷宗建立未达到省高院规定要求的,扣1分。

6、积极落实平安建设要求(4分)。

未按要求落实的,每项扣0.1分;

7、负责创建上级文明单位复检工作(4分)。

未起草制定文件扣1分;未督促扣1分;年底无总结材料扣1分;

8、对机关物业管理、食堂、水电及文明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庭物业工作检查和指导(5分)。

对物业公司、食堂团队每季进行一次测评,缺一次扣0.1分;每月对机关进行卫生检查,缺一次扣0.1分;发生食物中毒及水电安全事故,每次扣0.2分;每季度对法庭物业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指导,缺1次扣0.2分。

9、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全院数字法院、内外网、视频会议、各指挥报务中心、科技法庭、考勤门禁系统、远程提讯系统、及办公电脑、会议系统、监控系统等硬件软件进行维护,保障正常运行;对科技法庭和云上法庭设备,每月检查、维护2次(8分)。

因主观工作不力,造成设备及系统出现故障,无法进行工作,每一起停止运行半天,扣0.5分;因客观原因造成机器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此项不扣分。工作失误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导致大规模数据丢失事件的,扣0.5分;发生专网中断或因感染病毒、木马等引起重要系统、服务中断事件的,每次扣0.5分;对科技法庭和云上法庭少检查、维护1次,扣0.1分。

10、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7分)其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处委托;(3分)选定鉴定、评估、拍卖、破产案件管理人等预防暗箱操作(4分)。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不执行最高院或省院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有关通知的每次扣0.5分。对外委托拖延时间,每起扣0.1分;对选定鉴定、评估、拍卖、破产案件管理人等违反规定现象监督不力,发生不廉洁问题,每起扣0.5分。

 

 

(三)司法警察大队(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

   标

   核

1、加强警用装备、警械、警具的管理并正确使用(5分)。

警用装备、警械、警具未造册登记管理的,扣1分;因管理不善,导致丢失、毁损的,每件扣0.1分;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5分。

2、负责刑事、民事案件值庭、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押解、看管,保障庭审秩序良好,人员安全;按相关规定对民事审判进行值庭(15分)。

因值庭不尽责、制止不力,导致庭审秩序混乱,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每次扣0.5分;导致犯人串供、自杀、自残的,每次扣0.5分;导致犯人脱逃的,扣10分,并按相关规定追责;未按要求落实民事审判值庭的,每缺1次扣0.1分。

3、配合办案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5分)。

无故不派员配合执行工作,每次扣0.2分;因配合不力,在执行工作中出现场面失控等,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每次扣1分。

4、按办案部门的决定,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执行拘留、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5分

因工作失误,导致执行拘留、拘传时出现人员脱逃、伤亡的,每出现1人次扣2分。

5、加强辅警管理,按要求组织全院辅警进行技能培训和等级考核鉴定(5分)。

    未组织辅警进行技能培训、等级考核,分别扣0.5分、0.5分。

6、每天安排辅警对院机关(含诉讼服务中心和审判法庭等)进行巡逻,及时有效制止任何扰乱机关秩序的行为;加强院机关车辆停放管理,及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加强人民法庭安全保卫的指导和检查。积极与公安开展联防联动工作(15分)。

出警不及时,未及时有效制止扰乱机关秩序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分;对机关乱停乱放的车辆未及时发出警告的,每次扣0.1分;每季度对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或暗访,并通报,缺1次扣0.2分;因警务安保工作被省高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省院约谈的,每次扣2分。

7、按上级要求,积极开展“六专四室”建设、“三年规划”落实、实战化训练推进(10分)。

“六专四室”建设、“三年规划”落实、实战化训练推进等工作不力,被省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省院约谈的,每次扣2分。

8、积极配合并落实上级法院警力调配工作,严肃警队管理和技能培训,积极参加上级警务技能考核和比武,争取名列前茅(10分)。

因不配合上级警力调动而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在上级警务技能考核或比武中,居全市后五名、全省后五十名以下的,分别扣1分、2分。

第十九条  办案部门业绩考核70分(责任单位:审判管理办公室)。办案部门70分业绩考核除审判管理办公室外,以庭局为考核对象,具体按本院2021年度《审判执行绩效考评方案》执行。

第四章  创先争优

第二十条  获外部表彰、奖励的奖励:

    1、部门工作获得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奖励5000元;获得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奖励3000元;获得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县委、县政府奖励,奖励1000元;其中,获国家、省、市、县记集体一、二、三等功的,奖励标准按前述等次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前述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仅指本部门,不包括各下属部门。

表彰机关发放的奖金由分管院领导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落实到相关部门及人员。

2、个人荣获国家、省、市、县级(仅限四级党委、政府、政法委和法院,亦不包括宣传、信息、调研获奖)表彰、奖励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因 “扫黑除恶”等专项工作被上级嘉奖、记功的而未发放奖金的,按同级嘉奖、记功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以上1、2两项,表彰单位已发放奖金的,不重复奖,所发奖金少于本办法标准的,补上差额部分;以上表彰项目与时间以证书上的印章与日期为准。

3、全院性工作所获奖金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分配方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共性考核得分加业绩考核得分,是本部门全年考核得分。各被考核单位根据全年考核得分分档定等。其中,机关办案部门一、二、三档部门分别为2、3、1个,综合部门一、二、三档部门各1个,人民法庭一、二、三档部门分别为2、2、1个。

第二十二条 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分别按各自所在部门的档次,确定其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奖金的档次,该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奖金来源于省财政下拨我院2021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1、省财政下拨我院2021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总额的60%,作为本考核办法奖励性岗位目标考核奖金,按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分类下拨的奖金总额,分别对应兑现各类人员按本办法考核档次应得的奖金。

2、每类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以本类人员的平均数为基数,按本人所属部门考核结果所定档次对应比例计算。其中,二档人员为平均数,一档和三档的上浮、下调在5%-20%之间确定。

3、班子成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总奖金,各按同类人员平均数确定。

4、按上述计算,每人全年应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中,拿出1000元作为“学习强国”学习考核奖励,全年完成“学习强国”10000学分以上才可得1000元奖金,未完成者,按比例扣发该部分奖金。

5、临聘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奖金,按临聘人员工种对应待遇规定和所在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得分所定档次,计发全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干警请病、事假及出勤情况,按本院2021年修订的《请休假制度》和考勤制度执行,涉及的扣款、罚款,在编人员从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奖金中扣除,临聘人员从其绩效考核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评为基本合格档次的给少量评先评优指标,合格档次按院评先评优比例给指标,优秀档次的优先保障评先评优指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七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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