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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杨桥法庭“三顾”当事人家,购车纠纷得以现场调解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21-12-09 09:51:13 打印 字号: | |

“谢谢你们!是你们的热心打动了我!”年过七十的刘某紧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说。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通过多次上门走访原、被告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后在被告家现场调解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

2020812日原告刘某在被告金某经营的车行以旧换新加价购买一台半封闭电动三轮车。原告诉称,因交付时已经天黑,自己没有对交付的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便开回了家,在家中发现车辆有反光镜没安装等问题。同时发现被告出具的收据中记载的下少1000元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当与被告反馈时,被告坚称原告少其1000元,不同意安装反光镜。202156日三轮车的电瓶发生故障,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原告再次找被告要求按照两年质保承诺进行更换时,被告坚持必须先将欠款1000元支付后再给予更换。几经沟通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赔偿各类损失10000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购车款1000元。

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加上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材料十分凌乱,庭上无法确认双方所叙事实。于是合议庭在休庭后分别上门到双方家里了解情况,并尝试通过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经了解,原告购买的电动三轮车目前确实因电瓶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被告也确实是因坚持原告尚欠其1000元而没有答应更换,从而使该车自20215月份闲置至今。同时,收据上的内容记载不规范,有划掉的内容,存在一定的歧义。承办法官指出,就整个事件而言,被告因1000元不肯变换电瓶,导致一辆价值8000余元的车辆如同废铁闲置至今的做法不妥,电瓶出现故障本在保质期内,被告应当予以变更。下欠1000元的表述就整个收据内容来看存疑,考虑因被告不同意更换电瓶导致车辆闲置时间较长,建议不再追究。

在与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后,法庭约被告一起到原告家对车辆进行检修,因原告选择自行更换电瓶,被告就电瓶一项返还原告4500元,在确定车辆正常使用后,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放弃其反诉请求,该纠纷最终在原告家中得到现场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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