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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也可“和谐”拆除
作者:曾文新  发布时间:2022-08-12 23:02: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的一起申请拆除被执行人违法在河道范围内建设构筑物的案件,通过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普法,最终变“强拆”为“自拆”,违法建筑被和谐拆除。

被执行人刘某家住沿河一带,因其在住宅处修建了禾场坪,衡东县水利局认为刘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拆除建筑物;将渣土清理上岸;恢复原样。刘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衡东县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仍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未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衡东县水利局便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该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刘某仍坚持己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不愿拆除非法构筑物。考虑到本案纠纷时间跨度超两年以上,矛盾较大,不宜直接着手强拆,执行法官便多次上门普法,告知刘某在河道内建设构筑物的违法性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起初刘某不以为然,当得知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罚款措施后便有所松动,利用刘某这一心理,执行法官继续说服刘某。最终,刘某态度完全转变过来,主动联系机械设备对非法构筑物进行了拆除,并将垃圾、渣土清理干净,恢复了原样。

这是一场“强拆”转“自拆”的嬗变,不仅在短时间内拆除了非法构筑物,更消除了被执行人长期以来的抵触心理,做到了事结心结,实现了和谐拆违。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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