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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13 10:00:00 打印 字号: | |

院长

 

(一)审判管理职责

1、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

2、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研究审判运行态势,定期组织审判质效分析,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和强制措施事项作出审批。如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罚款、拘留、逮捕

等。

4、根据审判工作态势,采取优化内部管理和工作程序的措施;

5、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依法主持考评委员会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进行考核;

7、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管理事项;

(二)审判监督职责

1、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2、根据审判长、主审法官提请,召集或建议分管副院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

3、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案件行使监督权。

(对审理中的四类特定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

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或决定将

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副院长

(一)审判管理职责

1、从宏观上指导分管审判工作,支持和监督审判团队负责人履行好本团队的审判管理职责;

2、组织研究分管工作内相关重大问题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综合负责分管审判工作的管理;

4、受院长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案件;

5、主持分管的专业法官会议;

6、根据院长授权履行程序性事项和强制措施事项的审批决定权;

7、院长委托的其他审判管理职责。

(二)审判监督职责

1、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

2、根据审判长、主审法官提请,召集专业法官会议;

3、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行使监督权。

(对审理中的四类特定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

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或决定将

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分管审判工作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行使与副院长相同的审判管理监督职权,承担相同的责任。

庭长

(一)审判管理职责

1、负责落实本院分配的审判工作任务;

2、从宏观上指导本庭的审判工作;

3、依照法律规定和本院规定,对审判工作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4、研究制定本庭各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5、负责办理立案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6、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和效率情况进行分析;

7、协助分管院长管理与审判有关的事务;

8、做好审判工作中有普遍意义的案例报送工作;

9、做好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司法建议、文书上网等工作;

10、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职责。

(二)审判监督职责

1、认为需要由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或建议分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依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行使监督权或向分管院长提起监督建议。

(对审理中的四类特定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类案

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或决定依

照相应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3、协助分管院长监督与审判有关的事务。

 

审判长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签发法律文书;

6、民商事、行政诉讼中,决定审判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回避;

7、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独任制审理法官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依照规定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

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合议制主审法官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5、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 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合议庭其他法官

1、阅读案卷材料、参加庭审、按照庭审分工履行审判职责;

2、参加合议庭评议并独立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

3、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法官助理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书记员

1、负责送达等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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