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新义,曾用名文新彦,男,1960年1月24日生,汉族,原中共党员,函授本科文化,原市人大代表,原衡阳市南岳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兼党组书记(正科级)。2015年11月份退二线,2016年11月份退休。户籍所在地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岳庙居委会芙蓉路183号2单元402,现住南岳区衡鑫路15号301户。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3月29日,因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再审改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文新义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衡东县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收到衡东县看守所通报后,经审查,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文新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 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 2022 年 8月 31 日至 2022 年 9月 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衡东县洣水镇河西新区)综合审判庭 5013收;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综合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拨打电话0734-5212183 进行反映,但需于通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