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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9-28 11:16:56 打印 字号: | |

我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李蓉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80 000元。被执行人李蓉(女,汉族,身份证号360121199901136942,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大昌村桐林自然村310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蓉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2219.1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委托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0日

 

 

执行员 邓辉     联系电话 1387577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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