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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9-28 11:17:26 打印 字号: | |

我院于2022年4月3日受理申请人刘谦与被执行人赵秋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7786元。被执行人赵秋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24196909048410,住湖南省衡东县水镇堰湾社区2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并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2年9月20日

 

 

执行员 邓辉     联系电话 0734—13875774412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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