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鄢国勇与被执行人廖红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000元。被执行人廖红永(男,1992年8月 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紫岗村2组1号,身份证号码:430424199208302555)。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90000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1年12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贾顺平与被执行人曹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648元。被执行人曹迪安(女,1979年4月 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蓟江谭村18组 2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904223122)。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2648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2年6月10日受理本院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向碧雄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被执行人向碧雄(男,汉族,身份证号430424197603040314,住衡东县石湾镇迴澜峰居委会人民路100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并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2年6月10日受理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松斌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0 000元。被执行人刘松斌(男,汉族,身份证号432524197608263434,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镇石圳村上茅坪组008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刘松斌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292.3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后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2年6月14日受理本院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衡东鸿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 800 000元。被执行人衡东鸿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430424557633155D,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杨山路12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并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2年7月1日受理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启茂、周春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06791.45元。被执行人刘启茂(男,汉族,身份证号430424196408106811,住衡东县城关镇文冲路。)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并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启茂、周春娥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2年7月1日受理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10516.48 元。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身份证号430424197804160013,住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6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并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斌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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