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21年12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湘奇、刘仙粉、刘长江、衡东县湘奇农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4528.97元。被执行人陈湘奇(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伴岭村七组,居民身份证43042419761103861X)、刘仙粉(女,1981年2月 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高源县竹园镇文凤村1组 19号,居民身份证,530325198102102141)、刘长江,(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霞流镇文风村1组 19号,居民身份证430424199311252314)、衡东县湘奇农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伴岭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湘奇)。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664528.97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石坝家福粮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0633元。被执行人博罗县石坝家福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坝镇新圩场振兴东路)。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70633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申请人胡忠义与被执行人单爱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5111.5元。被执行人单爱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24196702064819,住址:衡东县草市镇山塘村4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单爱平在银行有存款但月较少,本院已冻结,名下车辆已查封因无法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5111.5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申请人蒋玉元、罗学莲与被执行人闵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7030.4元。被执行人闵兰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24196412243130,住址:衡东县大浦镇农庄村九组。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闵兰平名下有存款账号,但金额较少,本院已经冻结,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约谈了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措施,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我院于2022年5月5日受理申请人陈斌与被执行人莫秀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5000元。被执行人莫秀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3197407170727,住址: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环山路48号附6号。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莫秀群名下有存款账号,但金额较少,本院已经冻结,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约谈了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措施,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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