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是草市镇一年一度的“赶分社”日,被执行人从外地赶回,衡东县法院执行局法官赵艺平带领组内干警,抓住这一时机,迅速出动,对屡次失信的被执行人单某采取拘留措施,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被执行人单某与湖南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3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6个月。截至2022年5月,借款已超期半年,被执行人单某仍欠农商行26000余元本息,一直推脱未还。农商行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衡东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某偿还原告本息26000余元。判决书生效后,单某仍未履行,原告某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走访等,发现单某常年在外务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态度恶劣,不愿归还剩余利息。
2023年3月21日,执行干警接到线索,被执行人单某已提前回家准备参加当地一年一度的“赶分社”日,执行干警抓住时机,立即赶往单某家。鉴于被执行人单某拒不履行且态度恶劣的行为,执行干警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经过法院干警耐心的释法说理,最终单某同意于一年内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近年来,衡东县法院高度重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坚决贯彻落实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项专项行动”,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把握执行时机、注重执行方法,不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