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诉前调解了一起要求给付扶养费的离婚纠纷案件,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吴某与刘某于2017年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女孩。近年,吴某因身体原因住院接受治疗,花费巨大,刘某作为丈夫,并未向就医的吴某支付医疗费用,吴某因没钱继续接受治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刘某承担扶养义务。杨桥法庭干警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联系了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经了解,作为妻子的吴某因生病住院已花费了十余万元,现在也没有工作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较为拮据;刘某作为丈夫因婚生小孩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也已花费较多治疗费用,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驻庭调解员与法庭干警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交流、沟通,释明案件的法律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1、原告吴某自愿与被告刘某离婚;2、刘某自愿承担吴某医疗费66 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某当庭支付了吴某医疗费66 000元,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诉前调解均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因自身原因需要被扶养,另一方有能力扶养而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被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