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石湾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告刘某男对原告刘某女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对原告发放人身保护令。
2023年4月6日,原告刘某女向衡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男离婚,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刘某女嫌被告刘某男喜欢玩,没有家庭责任感,加上双方没有很好的沟通,双方经常产生争执、冲突。2021年上半年至2023年3月15日,双方三次打架,被告刘某男认可第一次打架是其先动手打刘某女,第三次是抢夺原告手机误伤了原告。双方自2023年3月15日(第三次冲突)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刘某男打电话威胁刘某女,称要“搞死”刘某女。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28 125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女向本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结果:刘某男多次对刘某女拳脚相向,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离婚,准予刘某女与刘某男离婚。刘某男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多次动手殴打刘某女,并扬言要“搞死”刘某女,造成刘某女身心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综合考虑刘某男实施家暴次数,刘某女受伤害程度、刘某男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刘某男赔偿刘某女各项损失共计7 000元。按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定刘某男分得夫妻共同财产40%的份额,共计11 250元。并对刘某女发放了人身保护令,禁止刘某男殴打、威胁、骚扰、辱骂、接触刘某女,刘某男如违反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准许离婚条件之一,同时,鉴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施暴者是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来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家庭暴力不是小事,即便发生在家庭中,其暴力本质不会改变。如果你正在遭受家暴,请果断维权,让实施家暴者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