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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法院判了
作者:郭朋程  发布时间:2023-06-20 15:10: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法院石湾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老夏向阳某借款40万元,后老夏因病去世,阳某将老夏的儿子小夏前妻茹某起诉至衡东法院,衡东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经查明2019年2月,老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阳某借款,阳某分别于2019年2月4日向老夏转账15.7万元,于2019年2月20日向老夏转账30万元。老夏向阳某偿还本金5.7万元之后,未再偿还借款。老夏于2022年10月6日因病去世,老夏衡东县三樟镇有一栋自建住宅,该房产属于老夏与前妻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该财产未进行分割,该房产的部分份额属于老夏的遗产。

裁判结果:阳某提交的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能证实其与老夏达成了民间借贷合意,并已实际交付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老夏应按约定偿还借款。现老夏已因病去世,其继承人应在所继承老夏的遗产限额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保障债权人阳某的合法权益,本院认定小夏应在所继承的房产限额内对老夏所欠阳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人死债消”、“父债子偿”这些都是封建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务人如果有遗产,遗产应用来清偿债权人,故“人死”并不一定“债消”,关键是看死亡的债务人是否留有遗产。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故“父债子偿”也只有继承了遗产的特定情况下,才合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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