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还款,成功将案件执行完毕。
胡某系某中学职工,工作期间代收了学生校服费30000余元。后胡某因学校扣留其绩效便自行扣留了学生校服费,双方协商无果后,学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代收的学生校服费。法院认为胡某代收的学生校服费应归学校所有,而胡某对学校扣留其工资绩效有异议的可另案主张权利,遂判决胡某返还代收的30000余元学生校服费。
因胡某未履行,学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胡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胡某对法院送达的文书和执行法官的电话通知置之不理。执行法官便找到了胡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与村干部一同做胡某的思想工作,仍未果。在向学校了解到胡某将前往广东省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胡某采取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限制其购买高铁票。时间仅过去几日,胡某便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处理本案,并请求解除限制消费令。执行法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鉴于胡某认错态度良好,主动将执行款项汇入法院账户,执行法官便依法解除了对其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应胡某的请求联系了学校协调处理了胡某工资绩效一事,本案成功执行完毕。
一直以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于欠钱不还、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通过依法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形成威慑力,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进一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