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不收费,实实在在为我们企业减了负!”近日,衡东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高效便捷零成本化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涉诉企业节省诉讼费近16万元,双方当事人拿到司法确认裁定书后表示由衷感谢。
2020年6月,被告湖南某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年,即2023年6月1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2023年7月,被告湖南某贸易公司再向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周某等4人为两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第一笔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全部本息,且目前第二笔贷款也不能按月结清利息。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湖南某贸易公司归还借款2300万元及全部利息。
衡东法院收到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起诉材料后,通过认真查看,对纠纷概况有了初步了解。考虑到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该案转入衡东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驻院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使达成还款协议,同意限期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同时,为保障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调解员引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双方当事人将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提交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立案庭承办法官通过书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随即作出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书并当场送达。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强制执行力,达到了与法院裁判文书同样的法律效果,同时减少诉讼成本和办理环节,高效、便捷、零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衡东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持续深化诉源治理,整合调解力量,推动成立衡东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县司法局共选聘19名特邀调解员入驻诉服中心与五个法庭开展诉前调解,至今已审查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1706件,累计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近千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