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衡东县新塘镇某村民小组与被告衡东某沙石有限公司签订长期《土地租赁协议》,村民将土地租赁给被告作为采砂使用。2019年,因被告未办理相关手续,被衡东县水利局强制拆除,拆除后设备仍堆放在原告地界,且自2016年始拖欠原告土地租赁费50余万元未支付。原告方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支付土地租金50余万元,并将案涉土地腾出交还村民。
【调解过程及效果】
该案涉及村民人数众多,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收到原告诉讼材料后,新塘法庭驻庭调解员初步了解案情后,与原告律师积极沟通,并与指导调解的法官多次奔赴租赁现场,实地丈量租赁面积、认真听取村民诉求。同时,联合新塘镇政府、某村村委会,共同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耐心倾听,疏导村民情绪,取得信任。抓住租赁给被告的土地部分属于河道管理范围,禁止租赁的焦点,推动双方作出让步,最终顺利引导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20万元并将留在现场的所有设备清运。
【典型意义】
该案的人性化调解,既有效化解了矛盾,保障了村民土地收益,又将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农村开展生产经营。该案是新塘法庭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导向,以创新诉源治理为支撑,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新塘镇政府、某村村委会联合形成化解纠纷合力,构建“法院+N”矛盾纠纷一站式办理新模式,为保障村民土地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法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