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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司法+法庭”联动,线上化解“恋爱账”纠纷
作者:贺诗魏  发布时间:2024-12-27 15:40:48 打印 字号: | |

“法院联动模式太给力了,没想到还可以在网上化解给你们点赞90后的小宇激动地说道。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林法庭使用“网格+司法+法庭”联动模式线上成功调处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赠礼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小宇与小玲于2022年10月相识,经沟通了解,双方于2023年2月正式确立为恋爱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11月分手。恋爱期间,小宇多次通过某信与某宝向小玲转账,同时小宇还给付小玲现金与购买黄金首饰、手机、车辆保险等。经统计,二人恋爱期间,小宇通过某宝、某信为小玲支付30多笔款项共计35 340元,购买黄金首饰、手机、车辆保险与给付现金等支出款项共计60 840元,小玲几乎未为支出。小宇为小玲购买的黄金首饰约2万余元,小玲已于分手时返还给小宇。现小宇认为小玲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在恋爱期间转账及赠礼的钱,小玲不予认可,认为钱款与支出系小宇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使用“网格+司法+法庭”联动模式调处该案。承办法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向双方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让其明白恋爱期间的转账应根据时间节点、金额大小、消费水平等综合判断其性质。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后,根据各方人员的优势,分工协作。驻庭调解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原告小宇,及时解答小宇的疑惑。网格员利用熟人、熟地、熟事的优势,成功做好了被告小玲的思想工作。经过共同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当庭付清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一、从法律层面。通常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及小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系赠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但是,本案中,纵观小宇与小玲短短交往的8个多月中,均系小宇单方面向小玲支出,且累计支付金额较大,购买的礼物均系贵重物品。上述行为,既超出了一般的正常生活需求,也超出了小宇的经济能力,显然不是恋爱男女的正常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小宇为巩固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小玲取得该类款项的行为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对上述款项予以部分返还。

   二、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常通过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但在恋爱中,应提倡正确的婚恋观,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真心诚意,相互付出,理性对待经济付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恋爱的理由来向对方索取财物或牟利。本案中,小宇为小玲在恋爱期间的付出,已超出一般意义上恋爱男女之间正常交往的范畴,亦使小宇经济困难,在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小玲也应予以部分返还。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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